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鴻昌
被 告 林元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