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61號
PTDA,110,交,161,2022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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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61號
原 告 順甲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豐裕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交字第一六一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原 告起訴後逾期未補正原告起訴狀內公司印文、代表人簽名及 訴狀內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為由,以110年度交字第161號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上開駁回裁定尚未送達原 告前之111年2月24日補正完畢(該裁定於111年3月2日寄存 於原告所在地之派出所,經10日始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此 有送達證書回證及本院加蓋於原告補正之行政訴訟起訴狀上 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原告既在收受該案件駁回裁定前補 正,應認原告已補正完成,故上開駁回原告起訴之本院111 年2月18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161號裁定應廢棄,本院應續 行訴訟,並將該案件均送被告機關重新審查。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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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甲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