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弘正
黃江秀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 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
4,485元(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遺產之價額為1,250,691元
,高於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故以債權額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