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3號
PTDV,111,補,17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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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坤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志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6,1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已繳調
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107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另請提出原告、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
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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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