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號
PTDV,111,補,12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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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徐昌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魏誓鋒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狀雖有檢附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及屏東縣○○鄉○○段0○號第一類土地謄本,惟
並未附列屏東縣○○鄉○○段0○號相關房屋價值證明文件,致本
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
開期限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
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
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被告魏誓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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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