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80號
PTDV,111,監宣,8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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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邱泓萍

相 對 人 邱天求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天求(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街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邱昭榮(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邱天求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邱泓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邱天求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 、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 ,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 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邱天求之女,而邱天求因車禍腦出 血,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程度,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對邱天求為監護宣 告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及邱天求之戶籍謄本、邱天求之親屬 系統表、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三、經查,本院依法對邱天求進行鑑定程序,其經黃文翔醫師鑑 定後認為:邱天求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失智狀態,因而導致 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 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



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 語,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函文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 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依上揭鑑定結果,邱天求因患有上揭 疾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應可認定。本院爰依法宣告邱天求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就邱天求之監護人部分,聲請人陳述:請選任伊胞兄 邱昭榮擔任監護人等語,本院審酌,邱昭榮為邱天求之子, 為親密之親屬,且邱天求之子女邱泓萍、邱凰慈均同意由邱 昭榮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1 份在卷可參,是本院參 酌上情,認由邱昭榮擔任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上揭法條 規定,選定邱昭榮擔任邱天求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 護人即邱昭榮,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邱 天求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一併敘明。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陳述:請指定 伊擔任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邱天求之女,為親密之親 屬,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當,本院爰指 定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 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邱昭榮對 於邱天求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邱泓萍,於2 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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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