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110年
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免責,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准予 聲請人免責,並告確定。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 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