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5號
PTDV,111,家救,25,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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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鍾光輝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鍾文達

鍾文華

鍾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 1 年度家補字第89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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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