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29號
PTDV,111,司繼,32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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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29號
聲 明 人 王景宗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王招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段00號之2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
王招興於111 年1 月2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王招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王招興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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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