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2號
PTDV,111,司拍,52,202204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屏東縣○○市○○
○○巷00號」之地址,惟該函件遭退回,且上開地址非相對人
戶籍地址,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
號5樓之3」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