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5號
PTDV,111,司拍,15,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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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相 對 人 林顏玉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對於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顏睿紘邀同相對 林顏玉順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30 萬元、②27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至120 年1月8日止、②自105年1月8日起至120年1月8日止,均分期 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 於105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範圍債務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對債權 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因簽訂 借據及信用卡契約書及票據保證及各項政策性專案放款契約 書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及所定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前發生之所有借款債務信用卡契約書及票據保 證及各項政策性專案放款項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上述債務項下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 不限於債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5年1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顏睿紘再邀同相對人林顏玉 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③2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③105 年1月20日起至120年1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



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0 年6月8日起、②自110年6月8日起、③自110年6月20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1,645元、②1,725,000元、③1,277,7 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然原設定義務人 兼債務顏睿紘於110年7月10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相對人 林顏玉順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有本 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10司繼字第1151號、1179號及1 252號)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林顏玉順為其合法繼承人,依 首揭規定應承受繼承顏睿紘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0年10月1日因繼承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林顏玉順,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 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 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顏睿紘除戶謄本顏睿紘之繼 承系統表、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10司繼字第1151 號、1179號及1252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顏玉順,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三隆 1421 0 18 92.7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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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