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81號
PTDV,111,司促,438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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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龔文雄
債 務 人 陳力彰

陳皇谷


吳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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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