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11號
PTDV,111,司促,431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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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雅芳即郭家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
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雅芳即郭家綺於民國92
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11年03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37,269元整未按
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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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