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34號
PTDV,111,司促,393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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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薇婷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1月2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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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