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呂祺烽即呂文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祺烽於民國96年06月27
日向聲請人借款102,17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6年07月1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02,17
0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