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97號
PTDV,111,司促,3897,202204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金樹

楊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金樹前就讀高苑科
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楊日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278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
楊金樹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日英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78元 楊日英楊金樹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78元 楊日英楊金樹 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