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80號
PTDV,111,司促,3880,202204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洪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