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家和即江澄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家和於民國93年05月10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7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