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程貴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程貴淑於民國94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
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
本息,目前尚餘322,090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