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39號
PTDV,111,司促,383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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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陳建佑即興建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②新
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前已結未受償利息①新
臺幣肆拾陸元、②新臺幣捌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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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