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 務 人 陳惠霞
陳富元
許詠涵
一、債務人陳惠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陳惠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富元、
許詠涵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