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陳玉慧
鄭惠靜即鄭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玉慧於民國109年
間邀同債務人鄭惠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1,098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
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
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0.9%,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
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
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
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
過6個月部份)計算。二、詎債務人陳玉慧於就讀學校畢業
後自110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3
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鄭惠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元 陳玉慧、鄭雅玲 自民國110年09月1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9 001 新臺幣6321元 陳玉慧、鄭雅玲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001 新臺幣6321元 陳玉慧、鄭雅玲 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1元 陳玉慧、鄭雅玲 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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