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37號
PTDV,111,司促,3337,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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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簡志勝

簡順仁

蔡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簡志勝前就讀和春
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簡順仁蔡玉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4,965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
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簡志勝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簡順仁蔡玉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965元 蔡玉琴簡志勝簡順仁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965元 蔡玉琴簡志勝簡順仁 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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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