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擴為
債 務 人 劉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