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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