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88號
PTDV,111,司促,2788,202204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