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65號
PTDV,110,司拍,165,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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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吳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台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聲請人提出於民國86年12月9日簽立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擔保權利總金額記載為35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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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