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吳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台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聲請人提出於民國86年12月9日簽立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擔保權利總金額記載為35萬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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