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美珠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柏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
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
: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289元、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及車牌號碼0000-00自用
小客車1輛(95年出廠),上開保單解約金分別為326,880元、
6,123元、182,064元,汽車因已遠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
值。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及存款已由債
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
解繳本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營存字第11050121511號函、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一屏東字第00349號
函、債務人110年12月7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上開保險公司
回函等件附卷可稽。前開金額合計515,356元(計算式:32688
0+6123+182064+289=515356),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
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
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
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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