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0號
PTDV,110,亡,20,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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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詹清福

相 對 人 詹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詹秋霞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詹秋霞(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詹秋霞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失蹤人詹秋霞於民國68年8月20日因智障走失, 失蹤後迄今已逾42年,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詹秋霞戶籍謄本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屏東 縣枋寮鄉楓港村村長林榮吉到庭證稱:自103年擔任楓港村 村長到現在從未看過詹秋霞等語(見本院卷111年4月18日訊 問筆錄)在卷,且查無詹秋霞入出境、在監在押、勞工保險 投保紀錄、健康保險投保紀錄(自始未加保)等資料,亦有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4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113176410號 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4月20日健保高字第11 10103552號函等件可佐,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 人詹秋霞於68年8月20日失蹤,生死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 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其生死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 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此,詹秋霞於68年8月20日失蹤 ,算至75年8月20日止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 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詹秋霞死亡宣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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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