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謝春喜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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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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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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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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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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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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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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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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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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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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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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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蘭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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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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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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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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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7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經查,本件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無不動產
、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民國109年12月10日壽會貴字第1091209072號代函轉查詢
債務人保險資料回覆函及保險同業公會所屬各會員保險股份
公司回覆函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現無清算財團之財產
。此外本件債務人雖曾於109年4月30日結清台銀優惠存款帳
戶,並將帳戶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127,854元全部贈與
其女謝孟雅,上開贈與行為嗣經本院於110年5月3日依據消
債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函文撤銷,並命第三人謝孟雅
應返還上開款項予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供全體債權人分配,
惟第三人迄今均未返還,且該第三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本院
斟酌對第三人撤銷及嗣後提起給付之訴之實益,含尚須負擔
相關訴訟費用及選任管理人應支出之報酬、訴訟舉證難度,
且縱經勝訴亦須對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且有結果,本件債務
人方能獲償並用以清償本件清算債權人,堪認本件清算實益
不高,又本件債務人如前述無任何財產,應足堪認債務人之
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