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8號
PTDM,111,附民,28,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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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8號
附 民原 告 黃泓斌
附 民被 告 吳英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0 年度金訴字第1
2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 年度金簡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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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