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98號
PTDM,111,附民,198,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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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附民原告 柯智明


附民被告 林姿宜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0○○○ ○○○○新園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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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