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號
PTDM,111,聲,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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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伍耀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字第496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伍耀宏(下稱異議 人)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異議人 未受羈押,且歷次開庭均向老闆請假從桃園趕到屏東開庭, 未有不到之紀錄,惟異議人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因他案前 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訊時,檢察官 未先依法傳喚異議人到案執行,即當庭告知異議人今日先執 行8個月有期徒刑,嗣後於110年12月22日始補發執行指揮書 ,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規定,踐行傳喚、拘提 之法定程序即發監執行,未給異議人時間安排家中事宜,其 執行已屬違背法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先行釋放異議人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次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 為之;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 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者,得逕行拘提;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76條第1 款及第2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第469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0年10月13日確定(下稱本案),嗣 經屏東地檢署以110年度執字第4967號案號執行,因異議人 於本案審理時曾告知屏東縣林邊鄉新興路之居所已經沒有住



了,司法文書請寄至桃園戶籍地等語,屏東地檢署遂囑託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本案之執行,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並以110年度執助字第2996號執行傳票合法 通知異議人應於110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惟異 議人並未遵期到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遂於110年12月6日核 發拘票拘提異議人(拘提期限至110年12月22日);而異議 人於110年12月19日因涉犯另案竊盜案經現行犯逮捕後移送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當日於訊問竊盜案情後,接續訊問本案 誣告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意見後發監執行,並於同日 核發臨時指揮書,嗣於110年12月20日核發正式指揮書等情 ,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書、屏東地檢署110 年11月11日屏檢介肅110執4967字第1109041646號函、桃園 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屏東地檢署110年12月19日訊問 筆錄、110年度執字第4967號執行指揮書、辦案公務電話紀 錄表、111年3月23日屏檢介肅111執聲他248字第1119010776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異議人雖主張檢察官之執行違背法令,惟檢察官於本案發監 執行前,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規定,踐行傳喚、拘 提之法定程序始發監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難認有何違法 或不當之處,異議人執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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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