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02號中華民
國111年1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偵緝字第482、48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林天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12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理 由
一、上開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即上訴人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 被害人陳志強、證人即被害人郭梅之夫毛森德、證人即被告 友人孫士惠、證人即被害人汪沅佑(原名汪建立)、證人即 告訴人黃駟弘、證人即被告房東莊千慧、證人即被害人黃陳 美絨、證人即告訴人姜榮昌、證人即被害人李和原、證人即 被告友人陳宏星、證人即告訴人王肇賸、證人即被害人沈鴻 章、證人即被告友人楊少輔、證人即被告友人邱禮政、證人 即告訴人陳力愷、證人即告訴人趙國霖等人之證詞及附表證 據欄所載之證據可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附表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附表所載之12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不同,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⑶竊盜、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⑷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⑸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 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⑹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7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⑻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⑼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⑴至⑼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8年7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 ,而被告本案所犯都是與構成累犯相同之竊盜罪,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並無「應量處最低本刑,否則即生 罪責不相當而有過苛情形」,故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綜上所述,原審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適用之法律均無違 誤,且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經依累犯規定加 重後,其法定刑為7 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75 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竊盜、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構成累犯部分不 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 未與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調 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並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如 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犯罪所得已有部分發還,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有期徒刑3月至6月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其宣告刑顯屬中低度刑期,且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 總合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之罪名相同 ,犯罪時間橫跨情形,犯罪地點遍及屏東、高雄,考量整體 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 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並均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法沒收未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 之犯罪所得及犯罪所用之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 執行刑)亦無過重可言,被告上訴空言主張量刑過重,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偵查後起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或被害人 方式及過程 其餘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109 年2月20日3時許 屏東縣○○鄉○○路0 號旁空地 陳志強(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志強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並將該車交予其友人孫士惠(涉犯收受贓物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110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使用。嗣警獲報後,於109 年2 月24日2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巷00號前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未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孫士惠之DNA- STR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2日刑生字第1090024217號鑑定書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④勘察採證照片 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陳報單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⑨一般陳報單 ⑩贓物認領保管單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⑫蒐證照片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 年2月3 日6時41分許至同年月21日12時許間某時 屏東縣○○市○○路0 段000 巷00號對面 郭梅(起訴書誤載為郭梅之夫毛森德,應予更正)(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郭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並將該車交予其友人孫士惠(涉犯收受贓物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110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使用。嗣警獲報後,於109 年2 月23日2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大春路80巷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未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①員警偵查報告 ②監視器畫面擷圖 ③失竊車輛比對圖 ④犯嫌特徵比對圖 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 ⑦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9 年2月至同年4 月間某時 屏東縣○○鄉○道0號橋下與屏46線路口 汪沅佑(原名汪建立)(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汪沅佑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不詳方式拆卸5339-PB 號車牌2 面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2 月20日9 時58分許獲報後,在屏東縣鹽埔鄉建設街尋得該車牌2 面(已發還),採集該車牌2 面尋獲時所懸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體遺留之生物跡證、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26日刑生字第1100024724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4 月7 日刑紋字第1100024996號鑑定書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 ⑥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 年5月29日0時1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路旁 黃駟弘(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黃駟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獲報後,於110 年1 月17日22時許,在屏東縣○○鄉○○街000 號前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未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2 月8 日刑紋字第1100009854號鑑定書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4 月22日刑生字第1100014618號鑑定書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⑤勘查採證同意書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 ⑦蒐證照片 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 年1月28日7時許前之同年1 月間某時 高雄市大寮區商協路 陳文忠(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文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獲報後,於110 年3 月6 日18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大埔村堤防旁尋得該車(已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5 日刑生字第1100030391號鑑定書 ②勘察採證同意書 ③蒐證照片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 年2月2 日12時50分許至同年月3 日8 時49分許間某時 屏東縣○○鄉○○街00號旁空地 黃陳美絨(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黃陳美絨所管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獲報後,於110 年2 月3 日8 時4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電桿(起訴書誤載為電塔,應予更正)旁尋得該車(已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3 月2 日刑生字第1100014532號鑑定書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⑤蒐證照片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 年2月3 日21時30分許至同年月4 日21時時間某時 高雄市燕巢區某處(起訴書誤載為義大新路路段,惟並無義大新路,應予更正) 姜榮昌(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姜榮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2 月20日9 時58分許獲報後,在屏東縣鹽埔鄉建設街尋得該車(已發還),採集遺留之生物跡證、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26日刑生字第1100024724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4 月7 日刑紋字第1100024996號鑑定書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 年2月12日19時許至同年月16日15時許間某時 屏東縣屏東市華貴路(原瑞光夜市後方空地) 李和原(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李和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警務佐陳寶源於110 年2 月20日7 時40分許,在屏東縣里港鄉里中路發現林天生駕駛該車而上前攔阻,林天生見狀與陳寶源扭打,乘隙駕駛該車逃逸,經陳寶源將身上衣物沾染之不明血跡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警方復於同年3 月5 日23時3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旁空地尋得該車(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①員警職務報告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4 月6 日刑生字第1100024787號鑑定書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 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⑥員警偵查報告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 ⑧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⑨蒐證照片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 年2月24日22時40分許前之同年月間某時 高雄市○○區○○路0 段000 ○0號 王肇賸(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王肇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3 月31日11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清水大橋旁產業道路尋得該車(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①勘察採證同意書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 ③蒐證照片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 年3月8 日14時許前之同年月間某時 高雄市旗山區溪洲國民小學旁空地 沈鴻章(未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沈鴻章所管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不詳方式拆卸VW-5658 號車牌2 面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4 月16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尋得該車牌2 面(已發還),採集該車牌2 面尋獲時所懸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體遺留之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②證人楊少輔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20日刑紋字第1100047561號鑑定書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 ⑥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0 年3月29日23時許至同年月30日7時35分許間某時 屏東縣○○鄉○○路0 段0○00號 陳力愷(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陳力愷所管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4 月16日20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尋得該車(已發還),採集遺留之指紋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指紋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勘察採證同意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20日刑紋字第1100047561號鑑定書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⑤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 年4月7 日7時2 分許前之同年月間某時 屏東縣屏東市瑞華街與香揚巷口 趙國霖(提出告訴) 林天生於左列時間,見趙國霖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左列地點,認有機可乘,遂以其所有自備鑰匙1 支發動該車引擎,駕駛該車離去而竊取得手。嗣警於110 年5 月4 日,在屏東縣○○鄉○道0 號橋下與德和路旁產業道路尋得該車(車體已發還;車牌2 面未發還),採集該車遺留之生物跡證送驗,鑑定結果與林天生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循線查悉上情。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7 月29日刑生字第1100066256號鑑定書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⑤蒐證照片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林天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