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人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350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丘人昌因民國109年10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48、349、350、35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均 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 驗結果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 物室110年11月5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 球吸食器1組,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 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981 公克、檢驗後淨重0.977 公克) 2 吸食器 1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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