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選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566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張選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 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0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0年3月8日18時許,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 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566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年11月16日檢察官簽呈等 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 淨重0.004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佐,故為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雖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鑑驗耗損,而已滅失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然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已 成殘渣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