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30號
PTDM,111,交易,130,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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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
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忠富於民國110年5月23日15時11分22 秒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市愛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該路與信義路紅綠燈號誌交岔路口 ,適有告訴人朱慧齡(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市信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被告本應注意遵循管制號誌行駛,且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擅闖紅燈,告訴人因信任燈號前行 ,見狀閃避不及,車前與被告之右車身擦撞,致人車倒地, 受有左側腓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左側第四指皮瓣 缺損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屏東縣屏東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狀 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 6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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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