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83號
PTDM,110,訴,283,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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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志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9年度毒偵字第2
447號、109年度偵字第11279號、第11637號、110年度偵字第8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韓志奇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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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