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44號
PTDM,110,聲,1644,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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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侯俊鳴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 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 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 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 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 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 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 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 、109年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6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確定,異議人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入法務部○○○○○○○ ○(下稱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且上開強制戒治確定 裁定未經重新審理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 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
㈡觀諸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理由,可知其並非針對檢察官上開 強制戒治之指揮或執行方法有所異議指摘,而係對高雄戒治



所附設勒戒所之評估結果有所不服,認其並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而法務部業於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 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是受 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 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 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 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 ,該評估標準係將與判斷有無繼續施用傾向之相關因素加以 列舉及量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 性、普遍性、客觀性,以利執法者判定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是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係由矯正機關及醫療人員共同依前述之評估標準,針對 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為綜合判定,有其相當 之專業依據,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並無違反評估標準, 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處,法院即應予尊重。本件異 議人經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評估結果,前科紀錄與行為表 現25分、臨床評估26分、社會穩定度10分,合計總分為61分 ,因而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高雄戒治所附設勒 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 行卷宗核閱無訛。質言之,上開評估結果為勒戒所之專業人 員根據異議人於勒戒所中之表現,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所為之評估,乃評估、觀察等保安處分執 行機關之權限,從形式上觀察,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 之處,法院自應予以尊重。異議人如對此部分不服,應循其 他管道救濟,而非向本院聲明異議。
㈢綜上所述,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本件指揮執行,係 依前開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所為,其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 不當,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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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