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22號
PTDM,110,簡上附民,22,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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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吳俊毅
被 告 劉千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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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