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9號
PTDM,110,單禁沒,209,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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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342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鍾政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31、134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 公克),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 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 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檢驗結果 照片1張在卷可佐(見內警偵00000000000卷第43、53、59頁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 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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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