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47號
PTDM,109,附民,147,20220422,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葉金淑
被 告 林汶良


葉冠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林汶良葉冠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李易穎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
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李易穎該部分被訴犯行諭知無罪,是原告
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