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葉金淑
被 告 李易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李易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 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李易穎被訴涉嫌對原告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 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