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晏慶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陳瑞昌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7608、9758號),被告3人均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Y○○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H○○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Y○○、丑○○、H○○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 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2月2日前不久某日起,於屏 東縣枋寮鄉海鷗公園附近之果園、魚塭等地點,架設網子網 抓飛行中之鴿子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5、7、8-2、9至18、20至33、35至49、51 至56所示之行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5、7、8-2、9至1 8、20至33、35至49、51至56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8-2、9至18、20至33、35至49、51至56所示之人認
為如未依指示支付贖金,渠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7、8 -2、9至18、20至33、35至49、51至56所示之鴿子將遭不測 或無法釋回,而心生畏懼,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7、8-2 、9至18、20至33、35至49、51至56所示之贖金,Y○○、丑○○ 、H○○3人因而取得上開金錢得逞。
㈡於如附表一編號6、8-1、19、34、50所示之行為時間,以如 附表一編號6、8-1、19、34、50所示之方式恫嚇如附表一編 號6、8-1、19、34、50所示之人,惟如附表一編號6、8-1、 19、34、50所示之人並未支付贖金(另所涉破壞如附表一編 號19所示鴿子腳環部分,業據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人撤回 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Y○○、丑○○、H○○3人因而 未能得逞。
二、嗣警方依法對Y○○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H○○所持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執行通訊監察後,分別於109年8月7 日5時57分、同日5時50分、同日6時25分持本院109年度聲搜 字第847號搜索票,前往Y○○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住○○○ ○○○○○鄉○○路00號住○○○○○○○○鄉○○路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 並扣得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8、13、16、17所示之物(另 同時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7、9至12、14至15 、18至23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係警方將 H○○帶返屏東憲兵隊時,於其身上所扣得),始悉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編號2、5、12、13、19、20、29、32、33、35 、39、41、42、43、55、56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Y○○、丑○○、H○○3人(下合稱被告3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 卷二第229至230、259至260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Y○○ 、丑○○、H○○於警詢、偵查、本院移審訊問時,證人即被告3 人之友人葉建佑、林正雄、張龍安、蔡龍波、楊坤風、薛旻 得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編號2、12、19、 29、32、35、40所示之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如附表一 「被害人/告訴人」欄編號1、3至11、13至18、20至28、30
至31、33至34、36至39、41至56所示之人,與證人即被害人 施素貞之女兒陳美慧、友人林瑞朝於警詢中之證述互有相符 (警卷一第4至17、21至33、36至38、138至165、190至193 、226、229至235、268至273、316至318、330至347、375、 414至465、467至478、480至486、491至495、501至502頁; 警卷二第506至526、532至536頁;偵7608卷一第154至162、 296至302、532至538、622至625、708至710、798至799頁; 偵7608卷二第657至662頁;偵7608卷三第841至847頁;偵76 08卷四第190至191、278至279、506至510、512至514、540 至542、566至567頁;本院卷一第51至55、61至62、69至70 頁),並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8、13、16、17所示之物 扣案可證。此外,復有警製偵查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本院109年度聲監字第81、82、83、180號、109年度 聲監續字第436、437、438、602、603、604、605、758、75 9、767、769、924、925、926、927、1044、1045、1046、1 04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 記錄、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847號搜索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Y○○、H○○之全 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監視器畫面翻拍及搜索 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警卷一第39至69、105至137、 166至184頁;警卷二第602至625、676至743、775至781、78 5至790、793至820、840至873頁;他卷第7至17、37至53、5 5至57、79至91、131至133、141至143、167、185至189、19 3至221、243至247、253、261至266、277至303、317至319 、323至349頁),足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資憑採。
㈡被害人辰○○(即附表一編號8-1、8-2所示之人)先後於108年 12月14日11時58分許、同年月18日11時26分許接獲被告丑○○ 以電話告知需支付贖金以取回不同次遭擄之鴿子,被害人辰 ○○第一次因未支付贖金而未能取回鴿子,嗣於第二次即聽從 被告丑○○之指示支付贖金後,順利取回該次遭擄之鴿子等情 ,經被害人辰○○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警卷一第426至427頁) 。而上開2個犯罪事實同時併列於起訴書附表編號8,並記載 係被告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數名,共同以架設網 子網抓飛行中鴿子之方式竊取得手等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㈡部分】,惟此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分列如附表 一編號8-1、8-2所示,並將附表一編號8-2部分劃歸為係被 告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數名,共同向被害人恐嚇 取財既遂之犯罪事實範圍【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本院卷一第299至300頁;本院卷二第217至219頁),併此 敘明。另就本案之共犯人數,被告3人均一致供稱:除了我 們3個人以外,沒有其他共犯等語(本院卷一第53、61、69 頁),復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3人有與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人共同為本案之犯行,是應認定本案均 僅由被告3人所為。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46條規 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揆其立法 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而於94年1月7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所訂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本罪之罰金額應提高30倍 ,故係將前揭條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其構成要 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 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先予敘明。
㈡論罪:
⒈核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5、7、8-2、9至18、20至33、35 至49、51至56均係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犯恐嚇取財罪;如附 表一編號6、8-1、19、34、50則係犯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 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 6、8-1、3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35)所為係犯竊盜 罪,惟起訴書就該部分之犯罪事實均已記載被告3人所使用 之恐嚇門號,以及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時間,且如 附表一編號6、8-1、34所示之人,亦均於警詢中證稱對方有 打電話要求交付贖款以贖回鴿子等語(警卷一第424、426至 427、452至453、473頁)。是起訴意旨認被告3人如附表一 編號6、8-1、34所為單純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公訴檢察官及 本院告知前揭論罪之罪名後(本院卷二第219、228至229頁 ),已無礙被告3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⒉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3、9、22、24所為,撥打給各該被害人 之時間密接,且分別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論以一 罪。起訴意旨認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22(即起訴書附表編 號22、23)所為,分別係犯恐嚇取財及竊盜2罪,應予分論 併罰,容有誤會。被告3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恐嚇取財(未
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3 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6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科刑:
⒈被告H○○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4月、3年2月及8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被告H○○先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及 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 08年8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8月14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是被告H○○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 ,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 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 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5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H○○ 所犯本案之各罪並無上開情事,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⒉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6、8-1、19、34、50所為均已著手於恐 嚇取財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H○○就上開犯行同時 有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 減輕之。
⒊爰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錢財,藉 由擄鴿向他人恐嚇取財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有所 偏差,除造成被害鴿主受有損害外,亦影響社會秩序,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於本案中所負責之分工及犯罪 手段、犯罪所得、被害人數,已與其中11位鴿主(即如附表 一編號1、12、18、19、28、35至36、39、41、45、55所示 之人)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有本院調解 、和解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93至395、401至403頁; 本院卷二第267至269頁);暨衡酌:⑴被告Y○○至本院第二次 準備程序時,方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現以務農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
元。未婚,無子女,現與母親同住;⑵被告丑○○始終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於遊藝場工作 ,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現自己在外租屋獨居;⑶ 被告H○○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從事養殖業,月收入約2萬餘元。離婚,育有1個已成 年之女兒,現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本院卷二第261至26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其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 ,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 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 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 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3 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時間集 中於108年12月至109年5月間,各次犯行均應出於相同之犯 罪動機,侵害之法益相近,考量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 茲就其等所犯各罪,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 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 丑○○所有供附表一編號53至56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二 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丑○○所有供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 物;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Y○○所有供本案各次 犯行與被告丑○○、H○○聯絡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 示之物,為被告H○○所有供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 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60至261頁), 並有前引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爰依上開 規定,於其等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起訴書附表固記 載被告3人有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 人為本案各次之恐嚇取財犯行,然該些門號SIM卡均未扣案 ,且非違禁物,又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上開門號所插置之 行動電話即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免增加執 行上無謂之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 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 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經查:
⒈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5、7、8-2、9至11、13至17、20至27、29至33、37至38、40、42至44、46至49、51至54、56各次所取得之贖金為其等之犯罪所得,均係由其等3人平均分配(即各3分之1,如有無法整除之情形,則考量各次犯罪之角色分配、犯罪分工,部分被告採無條件進位,部分被告採無條件捨去計算),此為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一致(本院卷二第261頁)。依此,被告3人各次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沒收金額,而此些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3人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3人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12、18、28、35至36、39、4 1、45、55所示之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並如數賠付與上 開之人,業據前述,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茲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㈢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案被告3人所犯前揭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 法應併執行之。
㈣其餘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⒈如附表三編號8、13、16至17所示之物雖均曾為被告3人用以 往返指定地點釋放擄獲之鴿子,並拿取被害人或告訴人放置 之贖金,此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在卷可證(警卷二第840 至846、851至853、856至872頁),然該等物品均僅為被告3 人日常生活代步所用之交通工具,並非專供本案各次犯行所 用,亦非違禁物,且價值非低,倘將之併予宣告沒收,尚不 符合比例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至如附表三編號1至2、4至7、9至12、14至15、18至22所示之 物,分別經被告3人表示並非供作本案各次恐嚇取財犯行所 用之工具;如附表三編號3、23所示之物亦非本案犯罪所得 等語(本院卷二第260至261頁),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 上開物品或現金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 其餘扣案物,依卷附資料並無證據可證為被告3人所有,亦 無法證明與本案被告3人犯行有直接關聯性,故亦均不予宣 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一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行為時間 方式及過程 主文欄 鴿子數量/贖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M○○ 108年12月2日 10時7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0號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2隻/2萬元 (已和解)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N○○ (告訴人) 108年12月12日 14時40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6,000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乙○○ 108年12月12日 14時20分、14時3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武尊堂前路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隻/2萬元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Q○○ 108年12月12日 14時3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武尊堂前之交通錐下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隻/3萬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B○○ (告訴人) 108年12月13日 11時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5,000元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宇○○ 108年12月13日 11時28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惟左列之人未依指示支付贖款,所遭擄走左列鴿子亦未被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8,000元 (未交付)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K○○ 108年12月13日 11時30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隻/3萬元 8-1 (起訴書附表編號8) 辰○○ 108年12月14日 11時58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惟左列之人未依指示支付贖款,所遭擄走左列鴿子亦未被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2隻/1萬5,000元 (未交付) 8-2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8年12月18日 11時26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3,000元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 108年12月14日 11時53分、12時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隻/3萬8,000元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玄○○ 108年12月14日 12時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處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7,000元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辛○○ 108年12月14日 12時1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旁地上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5,000元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U○○ (告訴人) 108年12月16日 11時46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3隻/2萬4,000元 (已和解)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A○○ (告訴人) 108年12月16日 11時49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6,000元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戊○○ 108年12月16日 12時3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附近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元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丁○○ 108年12月18日 9時1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某廟宇附近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6,000元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D○○ 108年12月18日 9時3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6,000元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卯○○ 108年12月18日 11時15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青山府廁所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隻/4萬元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申○○ 108年12月18日 11時3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3隻/2萬元 (已和解)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I○○ (告訴人) 108年12月18日 14時3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惟左列之人未依指示支付贖款,然所遭擄走之左列鴿子仍被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2萬5,000元 (未交付,但已和解)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J○○ (告訴人) 108年12月19日 12時3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林邊鄉某堤防邊函館旁後離開,再依指示前往林邊大橋旁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元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未○○ 108年12月19日 12時5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6,000元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23) C○○ 108年12月19日 13時8分、13時18分許(起訴書將後者誤載為108年12月18日13時18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先依指示將贖金6,000元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其中1隻鴿子。後續左列之人因未再接獲指示前往交付贖金,另外1隻鴿子即未被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2,000元 (僅交付6,000元)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午○○ 108年12月19日 14時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5,000元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G○○ 108年12月20日 10時56分、10時57分、11時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旁地上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隻/7萬元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庚○○ 108年12月20日 11時9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8,000元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庚○○ 108年12月20日 11時3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電桿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4,000元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壬○○ 108年12月20日 12時3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附近某處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8,000元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F○○ 108年12月22日 14時20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遭擄之左列鴿子即遭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1隻/3萬元 (已和解)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子○○ (告訴人) 109年1月8日 12時35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委由其教練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後,遭擄之左列鴿子即遭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8,600元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子○○ 109年1月8日 12時38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遭擄之左列鴿子即遭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元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T○○ 109年1月8日 13時5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以宅配方式寄送至指定之地點後,遭擄之左列鴿子即遭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元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己○○ (告訴人) 109年1月8日 13時6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戰備跑道旁巷子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5,000元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癸○○(告訴人) 109年1月8日 13時9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南州鄉統一超商壽元門市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5,000元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X○○ 109年1月8日 13時13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惟左列之人未依指示支付贖款,所遭擄走左列鴿子亦未被釋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元 (未交付)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a○○ (告訴人) 109年1月8日 13時15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旁巷子內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5,000元 (已和解)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W○○ 109年1月8日 13時16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委由教練戌○○代為置放於屏東縣新埤鄉某農地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2,000元 (已和解)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E○○ 109年1月8日 14時1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南州鄉統一超商壽元門市旁停車場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2,000元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鐘昆霖 109年1月8日 14時21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至指定之地點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2,000元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戌○○ (告訴人) 109年1月8日 15時5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先依指示至屏東縣南州交流道某統一超商停車場,將贖金交予在場之某被害人,由該被害人前往將贖金放置於屏東縣新埤鄉(起訴書誤載為崁頂鄉)某農地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交還左列之人。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2,000元 (已和解)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天○○ 109年1月10日 8時38分許 丑○○先後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至屏東縣○○鄉○○路000號青山府當面支付贖金,並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8,000元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R○○ (告訴人) 109年1月12日 18時5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林邊鄉某處路牌下方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前往該處附近電桿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3,000元 (已和解)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地○○(告訴人) 109年4月9日 13時57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鄉○○路000號前鐵皮小廟旁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前往該處附近之廣告看板旁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元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黃○○ (告訴人) 109年4月11日 10時25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經由宅配人員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再為支付贖金。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7,000元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宙○○ 109年4月12日 10時2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經由宅配人員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再為支付贖金。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7,000元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亥○○ 109年4月12日 10時26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新埤鄉台一線某檳榔園旁紙箱內,再依指示前往該處附近路旁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3隻/1萬8,000元 (已和解)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丙○○ 109年4月12日 10時33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經由宅配人員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再為支付贖金。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6,000元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Z○○ 109年4月12日 10時38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經由宅配人員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再為支付贖金。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6,000元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酉○○ 109年4月12日 10時39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經由宅配人員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後,再為支付贖金。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9,000元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O○○ 109年4月12日 10時42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委由其他被害人代為交付贖金及取回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7,000元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巳○○ 109年4月12日 10時53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惟左列之人未依指示支付贖款,左列鴿子之腳環即遭破壞後(未據告訴)放飛返回。 Y○○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8,000元 (未交付)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P○○ 109年5月1日 10時3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2段與民族路之路口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8,000元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L○○ 109年5月1日 10時44分許 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小光頭檳榔攤後方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隻/1萬8,000元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S○○ 109年5月6日 14時26分許 丑○○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勝利路某廟宇前之香菸盒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隻/2萬4,000元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V○○ 109年5月13日 10時9分許 丑○○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勝利路某廟宇前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隻/1萬5,000元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甲○○ (告訴人) 109年5月13日 10時20分許 丑○○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勝利路某廟宇前之紙盒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隻/1萬3,000元 (已和解)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施素貞 (告訴人) 109年5月20日 11時27分許 丑○○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於左列時間撥打給左列之人表示需支付左列贖款,方釋放其遭擄之左列鴿子。嗣左列之人委由友人林瑞朝依指示將贖金置放於屏東縣枋寮鄉某露天小火鍋店附近之紙袋內後離開,再依指示返回該處對面小光頭檳榔攤後方之空地取回遭擄之左列鴿子。 Y○○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H○○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隻/3萬6,000元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 鉛球(彩帶包覆) 2包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3 無線電 2支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4 彈弓 3組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5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⑴Y○○所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6 彈弓 1支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7 網子 2個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8 無線電 1台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9 彈弓用鋼珠(附穩定繩) 13個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10 繩索 2綑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11 無線電充電器 1個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12 鐵線 1捆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13 尖嘴鉗 1支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14 膠帶 1捆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安非他命吸食器(含殘渣) 1組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3 新臺幣2,300元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5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5紙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6 黑色外套 1件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7 白色T恤 1件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8 紅色電動機車 1輛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9 塑膠藥管(含殘渣) 1支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10 殘渣袋 5個 ⑴丑○○所有。 ⑵警卷二第60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11 老虎鉗 1支 ⑴Y○○所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2 鐵製剪刀 1支 ⑴Y○○所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13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輛 ⑴Y○○持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4 枋寮漁會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⑴Y○○所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15 帳冊 1本 ⑴Y○○所有。 ⑵警卷二第6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16 車牌號碼0000-00號白色自小客車 1輛 ⑴H○○持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7 車牌號碼000-000號藍色普通重型機車 1輛 ⑴H○○持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18 車牌號碼000-000號黑色輕型機車 1輛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19 枋寮鄉農會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20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21 中華郵政金融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22 VIV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23 新台幣1,000元 ⑴H○○所有。 ⑵警卷二第6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附件:卷證代號對照表
卷證名稱 代號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99號<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99號<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194號卷 聲羈卷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608號卷<卷一> 偵7608卷一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608號卷<卷二> 偵7608卷二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608號卷<卷三> 偵7608卷三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608號卷<卷四> 偵7608卷四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758號卷 偵9758卷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3870號卷 他卷 枋警偵字第10931614100號<卷一> 警卷一 枋警偵字第10931614100號<卷二> 警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