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8號
ILDV,111,訴,78,202204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蔡金城
蔡仁智
蔡木水
蔡朝安
蔡秋萍
蔡秋虹
蔡秋
蔡美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林招治
被告兼上列
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美丹
被 告 蔡雲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