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蔡金城 蔡仁智 蔡木水 蔡朝安 蔡秋萍 蔡秋虹 蔡秋姚 蔡美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林招治被告兼上列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美丹 被 告 蔡雲龍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