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號
ILDV,111,補,9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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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晉安宮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林嵩偉
簡承
李銀
黃炳鑫
林文彬
蔡智偉
陳信宏
陳信宏
陳麗玲
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附
表所示占用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後,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9,60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如附表占用土地欄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謄本權利姓名勿遮蔽),並應提出如附表所示建物
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姓名勿遮蔽),若為未經
保存登記建物,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
明,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編號 被告 建物 占用土地 占用之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嵩偉 宜蘭縣○○鎮○○○巷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21.78坪 (即72㎡) 30,949 2,228,328元 2 簡承宜蘭縣○○鎮○○路○段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1.513坪 (即5㎡) 30,949 154,745元 3 李銀宜蘭縣○○鎮○○路○段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0.908坪 (即3㎡) 30,949 92,847元 4 黃炳鑫 宜蘭縣○○鎮○○路○段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0.908坪 (即3㎡) 30,949 92,847元 5 林文彬 宜蘭縣○○鎮○○路○段00○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3.328坪 (即11㎡) 30,949 340,439元 6 蔡智偉 宜蘭縣○○鎮○○路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000地號 6.504坪 (即21.5㎡) 20,000 430,000元 7 陳信宏 宜蘭縣○○鎮○○路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000地號 24.34坪 (即80.46㎡) 20,000 1,609,200元 8 陳信宏 宜蘭縣○○鎮○○路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13.494坪 (即44.61㎡) 20,000 892,200元 9 陳麗玲 宜蘭縣○○鎮○○路00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000地號 19.043坪 (即62.95㎡) 20,000 1,259,000元 10 李金木 宜蘭縣○○鎮○○○巷00號 宜蘭縣蘇澳蘇市段000地號 3.328坪 (即11㎡) 20,000 220,000元 合計: 7,319,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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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