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號
ILDV,111,補,44,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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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蔡黃秀鑾
蔡子晴
何皓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被 告 賴錦象之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蔡黃秀鑾蔡子晴、何皓妤請求被告賴錦象之妻應將門牌號
碼為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3樓、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3樓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為準,依原告提出估價單所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00元(計算式:37,000元+
96,300元=1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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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