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0號
ILDV,111,司拍,2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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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國泰汽車商行童建霖



相 對 人 沈昱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 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 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 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 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 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車輛 損壞,請求聲請人維修,聲請人依約完成修繕後,相對人因 未清償該維修費用計新臺幣85,520元,嗣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車號000-0000自用 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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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