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號
ILDV,111,司拍,13,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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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游峻愷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碧珠




關 係 人 謝艾朋

關 係 人 周昶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 0月24日邀同債務人王碧珠謝艾朋周昶融等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400萬元,並以債務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88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 人負債72,430,17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故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借據、地籍圖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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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