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債 務 人 李岳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參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