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0號
ILDV,111,司促,188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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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叁佰壹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寶慧於民國8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05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699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349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8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72元 陳寶慧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5月11日起 至民國 104年 8月 31日止 年息20.000% 001 新臺幣87972元 陳寶慧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 104年 9 月 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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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